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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中載明借款用途。夫妻一方借款時,在借條中載明因家庭生活投資需要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近日,閩清法院東橋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2020年,林某多次向朋友劉某借錢,共計7.5萬元。林某還款5000元后,與劉某簽訂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家庭生活投資需要”,借款期限一年。借期屆滿,林某沒有還款,劉某便將林某及其妻子彭某訴至法院。

劉某認為,林某在借條中寫明借款原因是家庭生活投資需要,林某分數次借款,每次借一兩萬元不等,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投資需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林某則辯稱,妻子彭某對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簽字,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庭經審理認為,劉某提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但彭某未在借條上簽名,也沒有事后追認,且劉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用于林某家庭日常生活,不予認定。

法官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雖然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家庭生活投資需要”,但借條僅有林某一人簽字,其妻沒有事后簽名追認,在夫妻一方未簽字的情況下,只有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周文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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